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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住建房市〔2020〕28號 天津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委市財政局關于調整2020年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通知

   日期:2020-07-04    
核心提示:津住建房市〔2020〕28號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委市財政局關于調整2020年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通知各有關單位:按照我市進一步深化城鎮(zhèn)

津住建房市〔2020〕28號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委市財政局關于調整2020年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按照我市進一步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相關政策規(guī)定,現就做好全市2020年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額調整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可將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2019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仍按原有規(guī)定執(zhí)行,即低于30%的可根據條件調整繳存比例,但最高不超過30%。

各單位填寫《天津市單位補充住房公積金調整表》(見附件,此表格可從天津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委網站上下載打印,一式二份),經上級主管區(qū)房改(住建)部門或委局(集團公司)簽章批準后,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區(qū)管理部,辦理調整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額手續(xù)。

二、市級機關、市級參公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可將新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2019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新參加工作人員按首月工資總額),繳存比例仍按30%執(zhí)行。

三、區(qū)級機關、區(qū)級參公管理的事業(yè)單位可將新職工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2019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新參加工作人員按首月工資總額);繳存比例仍按原有規(guī)定執(zhí)行,即低于30%的可根據條件上調繳存比例,但最高不超過30%。

四、調整后的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仍執(zhí)行2019年上限標準,即原則上不得超過我市2018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25983元)。

調整補充住房公積金繳存額關系職工切身利益,各單位要準確把握、認真落實文件要求,嚴格按照國家統(tǒng)計部門規(guī)定的計算口徑核定職工工資總額,確定繳存基數,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確保此項工作順利實施。

附件:天津市單位調整補充住房公積金審批表

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委                市財政局

2020年6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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