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建工[2014]369號文件南通明確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有關問題 南通市建設局發(fā)文通建工[2014]369號"關于明確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招標控制價的編制、復核、公布、投訴與處理有關問題進行了明確。 南通市城鄉(xiāng)建設局文件 通建工[2014]369號 南通市關于明確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縣(市)、區(qū)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guī)范工程造價計價行為,指導招標人正確合理確定招標控制價,維護招投標各方主體的正當權益,根據《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16號)、《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和省住建廳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全市建設工程設立招標控制價有關問題明確如下:一、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標,招標人必須編制招標控制價。設立招標控制價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招標控制價是建設工程招標項目的最高投標限價,一個招標項目只能設立一個招標控制價。招標控制價應按照2013版計價規(guī)范和計算規(guī)范的規(guī)定編制,不應上調或下浮。我市不再發(fā)布招標控制價調整系數。二、招標控制價的編制與復核1.招標控制價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或招標代理機構編制和復核。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接受招標人委托編制招標控制價,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標人委托編制投標報價。2.招標控制價編制與復核的依據:(1)《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 50500—2013)及9本工程量計算規(guī)范;(2)江蘇省各專業(yè)工程計價定額、2014年費用定額以及相應配套執(zhí)行文件;(3)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4)擬定的招標文件及招標工程量清單;(5)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guī)范、技術資料;(6)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guī)施工方案;(7)江蘇省住建廳發(fā)布的建設工程人工工資指導價及《南通建設工程造價信息》發(fā)布的材料指導價格,《南通建設工程造價信息》未發(fā)布指導價格的材料參照市場價;(8)其他的相關資料。3. 招標控制價應按照本文規(guī)定編制,不應上調或下浮。三、招標人應在發(fā)布招標文件時公布招標控制價,在公布招標控制價的前三個工作日內,將招標控制價及有關資料報工程所在地造價管理機構備案。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文件應包括2013版計價規(guī)范規(guī)定的除表-09“綜合單價分析表”以外的所有招標控制價使用表格。四、招標控制價的投訴與處理投標人對招標控制價有異議的,應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不答復或對招標人答復不滿意時,投標人可按規(guī)定程序向工程所在地造價管理機構投訴。1.投標人經復核認為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未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編制的,應在招標控制價公布后5日內向相關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投訴。2.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由單位蓋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書面投訴書。投訴書應包括下列內容:(1)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2)投訴的招標工程名稱、具體事項及理由;(3)投訴依據及有關證明材料;(4)相關的請求及主張。3.相關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接到投訴書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1)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工程招標文件的收受人;(2)投訴書提交的時間不符合本文規(guī)定,超出投訴時效的;(3)投訴書不符合本文規(guī)定,投訴書未以法人名義投訴,未經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公章的;投訴事項、理由等證明材料不具體,無法復核查證的;(4)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程序的。4.相關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在不遲于結束審查的次日將是否受理投訴的決定書面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負責該工程招投標監(jiān)督的招投標管理機構。5.相關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受理投訴后,應立即對招標控制價進行復查,組織投訴人、被投訴人或其委托的招標控制價編制人等單位人員對投訴問題逐一核對。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并應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6.相關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可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yè)對招標人設立的招標控制價進行復核。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投訴的10天內完成復查,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并作出書面結論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及負責該工程招投標監(jiān)督的招投標管理機構。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對投訴事項作出書面結論前,招標人應當暫停項目開標、評標、定標等后續(xù)招投標活動。當招標控制價復查結論與原公布的招標控制價誤差在±3%以內(含±3%)的,原招標控制價有效,復核費用由投訴人承擔;當招標控制價復查結論與原公布的招標控制價誤差大于±3%時,應當責成招標人改正,招標控制價應以復核確認的為準,復核費用由原招標控制價編制單位承擔。7.招標人根據招標控制價復查結論需要重新公布招標控制價的,其最終公布的時間至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不足15天的,應相應延長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五、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高于招標控制價的應予廢標。六、招投標管理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招標控制價計價行為的監(jiān)管,對中介服務機構及從業(yè)人員不執(zhí)行國家、省、市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和其他違法違規(guī)行為,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并作為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和公示。附件: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投訴書格式文件(略)南通市城鄉(xiāng)建設局2014年10月23日本文可概況為一句話:南通明確建設工程招標控制價有關問題,其來源于網絡,了解更多通建工[2014]369號文件信息請關注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