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設廳文件
川建造價發(fā)[2009]75號
關于印發(fā)四川規(guī)范建設工程造價風險分擔行為的規(guī)定的通知
各市、州及擴權試點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公平合理分擔工程造價風險,保護發(fā)、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chǎn),根據(jù)《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08)的規(guī)定,我廳制訂了《規(guī)范建設工程造價風險分擔行為的規(guī)定》,現(xiàn)印發(fā)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執(zhí)行中遇到的問題及意見請及時向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反映。
附件:四川規(guī)范建設工程造價風險分擔行為的規(guī)定
四川省建設廳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規(guī)范建設工程造價風險分擔行為的規(guī)定》
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明確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guī)定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
一、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其后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發(fā)生變化,并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根據(jù)上述變化發(fā)布了工程造價中稅金、規(guī)費、安全文明施工費及人工費等政策性調整的,承包人不承擔此類風險,應按照有關調整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價格風險。價格風險包括材料價格風險和施工機械使用費風險。材料價格風險指建筑材料、構(配)件、燃料由于市場價格波動影響工程造價的風險;施工機械使用費風險指由于市場價格波動造成施工機械使用費中的折舊費、修理費等發(fā)生變化影響工程造價的風險。發(fā)、承包雙方應當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對價格風險的范圍和幅度予以明確約定,進行合理分攤。
(一)材料價格風險分攤的原則及調整方法
1、風險范圍。發(fā)、承包雙方應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明確擬建工程可調價格的建筑材料、構(配)件、燃料(以下簡稱“可調價材料”)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及其基準價。
可調價材料的范圍應以其價值占擬建工程材料費的70%以上為原則,具體品種由發(fā)、承包雙方根據(jù)擬建工程具體情況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參照《建設工程可調價材料參考表》(詳附表)確定。
可調價材料基準價的確定。可調價材料的基準價依據(jù)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的價格信息確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未發(fā)布價格信息的由發(fā)包人通過市場調查確定其基準價,并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查。
2、風險幅度。發(fā)、承包雙方應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明確投標人或承包人應承擔的擬建工程中可調價材料的風險幅度。
投標人或承包人承擔的材料價格風險幅度值在5%以內取定,對單位價值較高或總價值較大的鋼材、水泥等材料的風險幅度值應在3%以內取定。
施工期間當市場價格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可調價材料的價格應進行調整。
3、調整方法。
(1)招投標工程的價格調整方法:
①當承包人投標報價中可調價材料的價格低于基準價:施工期間可調價材料的價格上漲,其漲幅以基準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或可調價材料價格下跌,其跌幅以投標報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實調整。②當承包人投標報價中可調價材料的價格高于基準價:施工期間可調價材料的價格下跌,其跌幅以基準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或可調價材料價格上漲,其漲幅以投標報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實調整。③當承包人投標報價中可調價材料的價格等于基準價:施工期間可調價材料價格的漲、跌幅以基準價為基礎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實調整。(2)非招投標工程的價格調整方法:施工期間可調價材料價格的漲、跌幅以合同確定的價格為基礎,當漲、跌幅超過合同約定的風險幅度值時,其超過部分按實調整。
(二)施工機械使用費風險分攤的原則及調整方法
承包人應承擔幅度值在10%以內的施工機械使用費風險,具體幅度值由發(fā)、承包雙方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明確約定。施工期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fā)布有施工機械使用費調整文件的,調整幅度超過合同中約定的部分按實調整。
施工機械使用費中包含的燃油按本條(一)項的規(guī)定調整。
三、對于承包人根據(jù)自身技術水平、管理、經(jīng)營狀況能夠自主控制的風險,如管理費、利潤的風險,承包人應結合市場情況,根據(jù)企業(yè)自身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該部分風險由承包人全部承擔。
四、招投標監(jiān)督機構在辦理施工招標文件備案時,應查看工程造價風險分擔約定內容,如與上述規(guī)定相違背的應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不應辦理施工招標文件備案。
施工合同備案機構在辦理施工合同備案時,發(fā)現(xiàn)施工合同對工程造價風險分擔約定內容與上述規(guī)定相違背的應要求發(fā)、承包雙方整改,未整改的施工合同不應辦理備案。
五、本規(guī)定授權四川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負責解釋。
六、本規(guī)定自二OO九年三月一日起執(zhí)行。
附表:
四川建設工程可調價材料參考表
工程類型可調價材料品種建筑工程、裝飾裝工修程、園林綠化工程、市政工程1、金屬材料、金屬制品及攤銷鋼材;2、水泥、水泥制品及商品混凝土、預拌砂漿;
3、木材及其制品;
4、各類磚、瓦、砌塊、石料、砂、石灰;
5、各類防水材料、墻體板材、瀝青及其制品、玻璃;
6、各類耐酸堿、防腐、保溫、隔熱、耐火材料;
7、汽油、柴油;
8、裝飾裝修材料;
9、苗木、花卉;
10、各類新材料。安裝工程(包括市政工程中的給水、燃氣、給排水機械設備安裝工程、路燈工程)定額中的未計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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