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額〔2020〕6 號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黨中央和各級政府關于疫情防控的要求和措施,積極支持疫情防控期間電力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和安全可靠供電,指導電力工程造價相關工作,響應電力工程各參與方的要求,我站在調查研究和征求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了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電力工程項目費用計列和調整的原則性指導意見(見附件),現予以印發(fā)。
附件: 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電力工程項目費用計列和調整指導意見.pdf
電力工程造價與定額管理總站
2020年2月14日
附件: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期間電力工程項目費用計列和調整指導意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依據黨中央、國務院和各級政府發(fā)布的有關政策和措施,指導疫情期間電力工程項目費用計列和調整,結合電力工程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 本指導意見所指疫情期間的開始時間以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員會 1 月 21 日正式發(fā)布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情況通報為準,結束時間以國家或各省市正式發(fā)布疫情解除通知為準。
第三條 本指導意見主要包括疫情期間電力工程項目的費用項目設置、費用項目內涵,各類工程費用計列和調整的原則及方法,以及各類工程造價構成要素價格取定原則和方法。
第四條 本指導意見適用于全國范圍內疫情期間各類發(fā)電工程項目和電網工程項目,用于指導疫情期間四類電力工程項目的費用計列和調整:第一類是應急搶建工程;第二類是持續(xù)施工工程;第三類是復工工程;第四類是新開工工程。
第五條 對于疫情期間已中標未簽訂合同、正在開展招投標工作且實際開工日期在疫情期間的擬建工程,可參考本指導意見進行費用計列和調整,并在相關合同條款中明確費用調整和分擔原則。
第六條 非疫情期間的電力工程項目不適用于本指導意見。由于疫情影響一直停工到疫情結束后才復工的工程,發(fā)承包雙方可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協(xié)商確定工期延誤、工地值守防護等費用計列和分擔事項。
第七條 本次疫情是電力工程項目參建各方均無法預見、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按照不可抗力和情勢變更事件處理。工程相關費用可按此原則進行計列和調整。
第八條 對于疫情嚴重地區(qū),在本指導意見之外確需增列項目和(或)調整費用的,發(fā)承包雙方可根據政府有關規(guī)定,結合承發(fā)包合同約定和工程實際情況協(xié)商確定。
第九條 本指導意見未盡事宜,可參照國家、地方相關規(guī)定并結合工程實際,由發(fā)承包雙方協(xié)商確定。
第十條 國家另有規(guī)定的費用及其計算標準,執(zhí)行國家相關規(guī)定。
第二章 術語
第十一條 應急搶建工程,是指為了保障臨時傳染病醫(yī)院及相關配套設施、防疫隔離點、防疫用品生產企業(yè)、城市運行重點保障單位等的安全可靠用電,需要在短時間內緊急組織建設或改造的電力工程項目。
第十二條 持續(xù)施工工程,是指因疫情防控或可靠供電等特殊原因,在疫情開始之前已開始建設,疫情期間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未停工并持續(xù)施工的電力工程項目。
第十三條 復工工程,是指在疫情發(fā)生前,或在疫情期間,辦理停工,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在疫情期間重新復工的電力工程項目。
第十四條 新開工工程,是指在疫情期間,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新開工的電力工程項目。
第十五條 防控管理監(jiān)督人員費用,是指工程參建各方投入的負責疫情防控措施管理和落實的專(兼)職人員所產生的費用。
這部分人員的主要工作包括防疫宣傳和教育、進出工地人員體溫檢測和記錄、工地現場消毒、監(jiān)督食品安全和衛(wèi)生環(huán)境、工地疫情排查和管理、統(tǒng)計疫情上報當地防疫部門等。
第十六條 隔離人員費用,是指根據人社部《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wěn)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yè)復工復產的意見》等政策和文件的規(guī)定,疫情期間施工現場人員依法應隔離期間所支付的工資等費用。
第十七條 防疫用品費用,主要指購買和使用體溫檢測儀器設備、防護口罩、防護眼鏡、消毒設備及材料、日常預防藥品、洗護用品和用具等各類防疫用品和物資的費用。
第十八條 隔離防護措施費用,主要指設置和管理消毒室、隔離觀察室、現場醫(yī)療室,食品安全保障,垃圾分類處理和清運等措施產生的費用。
第十九條 應急調遣及協(xié)調費用,主要指短時間內緊急調遣施工隊伍到工程現場,以及各方管理協(xié)調和配合所產生的費用。應急調遣費主要包括職工調遣差旅費和調遣期間的工資,以及辦公設備、工器具、家具、材料用品和施工機械(含車輛)等的調遣費用。
第二十條 趕工措施費,主要是指為了趕工采取相應的技術及組織措施所發(fā)生的費用。主要包括為趕工所額外增加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費、夜間施工措施費等。
第二十一條
施工降效費,是指疫情期間由于人員佩戴防護用具,配合檢查、配合消毒等衛(wèi)生防疫工作,以及由于疫情期間緊張和恐慌情緒等因素引起人工和機械施工降效而產生的費用。
第三章 應急搶建工程費用計列方法
第二十二條 建筑安裝工程費
(一) 應急搶建工程的建筑安裝工程費原則上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進行費用計列;若采用電力行業(yè)現行的定額及費用計算規(guī)定進行費用計列,則需增列趕工措施費、施工降效費以及各類防疫費用等。
(二) 應急搶建工程的建筑安裝工程費采用成本加酬金的方式進行費用計列,其費用主要包括人工費、材料和物資費、機械費、施工降效費、人員調遣費等成本費用,以及酬金和稅金等費用。相關計算方法和參考標準如表 1 所示。


(三)應急搶建工程的建筑安裝工程費采用電力行業(yè)現行的定額及費用計算規(guī)定的,建議按照以下原則進行費用計列和調整:
1.可在建筑安裝工程費中增列施工降效費、防控管理監(jiān)督人員費用、隔離人員費用、防疫用品費用、隔離防護措施費用、應急調遣及協(xié)調費用、趕工措施費等費用。增列費用項目對應金額不參與除稅金之外的各項取費。
其中,施工降效費以人工費和機械費之和作為取費基數,取費費率由發(fā)承包雙方協(xié)商確定;防控管理監(jiān)督人員費等費用根據相關防疫方案和實際投入費用,按實際發(fā)生情況計列。
2.充分考慮由于疫情引起的人工價格和物資價格變化等因素,對人工、材料和機械進行價差調整。
第二十三條 其他費用
(一) 應急搶建工程其他費用除按照電力行業(yè)現行費用計算規(guī)定進行費用計列外,可根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
其他咨詢單位等在疫情期間的工作特點,考慮其投入的防控管理監(jiān)督人員費用、防疫用品費用、應急調遣及協(xié)調費用等費用。
(二) 由于應急搶建工程其他費用的取費基數提高,建議取費費率仍按照現行電力工程相關費用計算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章 持續(xù)施工工程的費用計列和調整方法
第二十四條 建筑安裝工程費
(一)持續(xù)施工工程的建筑安裝工程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非疫情期間的建筑安裝工程,不需調整;另一部分是疫情期間的建筑安裝工程費,需增加因疫情引起的費用,主要包括施工降效費、防控管理監(jiān)督人員費用、隔離人員費用、防疫用品費用、隔離防護措施費用等費用,以及由于疫情引起的人工價格和物資價格上漲。
(二)若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按照工程量清單形式確定,相關費用建議按如下原則進行計列和調整:
1.可增列施工降效費、防控管理監(jiān)督人員費用、隔離人員費用、防疫用品費用、隔離防護措施費用等費用項目。增列費用項目對應金額不參與除稅金之外的各項取費。
其中,施工降效費以人工費和機械費之和作為取費基數,取費費率由發(fā)承包雙方協(xié)商確定;防控管理監(jiān)督人員費用等費用根據相關防疫方案和實際投入費用,按實際發(fā)生情況計列。
2.疫情期間因工程造價構成要素價格變化引起的費用變化,根據發(fā)承包合同相關約定進行費用調整。若發(fā)承包合同中未約定調整辦法的,參照《電力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DL/T5745-2016)中關于價格調整的原則和方法進行費用調整。
(三)若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按照施工圖預算形式確定的,相關費用建議按如下原則進行計列和調整:
1.可在建筑安裝工程費中增列施工降效費、防控管理監(jiān)督人員費用、隔離人員費用、防疫用品費用、隔離防護措施費用等費用項目。增列費用項目對應金額不參與除稅金之外的各項取費。
其中,施工降效費以人工費和機械費之和作為取費基數,取費費率由發(fā)承包雙方協(xié)商確定;防控管理監(jiān)督人員費用等費用根據相關防疫方案和實際投入費用,按實際發(fā)生情況計列。
2.疫情期間因工程造價構成要素價格變化引起的費用變化,根據發(fā)承包合同相關約定進行費用調整。若發(fā)承包合同中未約定調整辦法的,參照《電力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DL/T5745-2016)中關于價格調整的原則和方法進行費用調整。
第二十五條 其他費用
(一)持續(xù)施工工程的其他費用除按照合同和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外,可根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咨詢單位在疫情期間的工作特點,增加防控管理監(jiān)督人員費用、防疫用品費用等費用。
(二)相關費用根據費用歸屬關系,在項目法人管理費、設計費、監(jiān)理費、結算審核費等費用中給予調整和計列。
第五章 復工工程的費用計列和調整方法
第二十六條 建筑安裝工程費
(一)復工工程的建筑安裝工程費除需增加因疫情引起的施工降效費、防控管理監(jiān)督人員費用、隔離人員費用、防疫用品費用、隔離防護措施費用等費用,應充分考慮因疫情期間人工短缺和物價上漲所帶來的費用變化外,還要根據復工工程受疫情影響情況,計算工期延誤和窩工損失等費用。
(二)若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按照工程量清單形式確定的,相關費用建議按如下原則進行計列和調整:
1.可增列施工降效費、防控管理監(jiān)督人員費用、隔離人員費用、防疫用品費用、隔離防護措施費用等費用項目。增列費用項目對應金額不參與除稅金之外的各項取費。
其中,施工降效費以人工費和機械費之和作為取費基數,取費費率由發(fā)承包雙方協(xié)商確定;防控管理監(jiān)督人員費用等可根據相關防疫方案和實際投入費用,按實際發(fā)生計列。
2.疫情期間因工程造價構成要素價格變化引起的費用變化,根據發(fā)承包合同相關約定進行費用調整。若發(fā)承包合同中未約定調整辦法的,參照《電力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DL/T5745-2016)中關于價格調整的相關原則和方法進行費用調整。
3.工期延誤和窩工損失等費用可依據施工合同的相關約定,根據《電力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DL/T5745-2016)、國家或行業(yè)發(fā)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關于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分擔原則和方法,結合疫情期間工程實際情況,進行費用計算和分擔。
(三)若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按照施工圖預算形式確定的,建議按如下原則進行相關費用計列和調整:
1.可在建筑安裝工程費中增列施工降效費、防控管理監(jiān)督人員費用、隔離人員費用、防疫用品費用、隔離防護措施費用等費用。增列費用項目對應金額不參與除稅金之外的各項取費。
其中,施工降效費以人工費和機械費之和作為取費基數,取費費率由發(fā)承包雙方協(xié)商確定;防控管理監(jiān)督人員費用等費用根據相關防疫方案和實際投入費用,按實際發(fā)生計列。
2.疫情期間因工程造價構成要素價格變化引起的費用變化,根據發(fā)承包合同相關約定進行費用調整。若發(fā)承包合同中未約定調整辦法的,參照《電力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DL/T5745-2016)中關于價格調整的相關原則和方法進行費用調整。
3.工期延誤和窩工損失等費用可依據施工合同的相關約定,參照《電力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DL/T5745-2016)、國家或行業(yè)發(fā)布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關于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分擔原則,結合疫情期間工程實際情況,進行費用計算和分擔。
(四)若發(fā)包人要求趕工,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由發(fā)包人承擔。
第二十七條 其他費用
(一) 復工工程的其他費用除按照合同和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外,可根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咨詢單位在疫情期間的工作特點,增加防控管理監(jiān)督人員費用、防疫用品費用等費用。
(二)相關費用根據費用歸屬關系,在項目法人管理費、設計費、監(jiān)理費、結算審核費等費用中給予考慮和增加。
第六章 新開工工程的費用計列和調整方法
第二十八條 建筑安裝工程費
(一)新開工工程的建筑安裝工程費要充分考慮因疫情引起的施工降效費、防控管理監(jiān)督人員費用、隔離人員費用、防疫用品費用、隔離防護措施費用等費用,以及由于疫情引起的人工短缺和物價上漲。
(二)若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按照工程量清單形式確定的,建議按如下原則進行相關費用計列和調整:
1.可在建筑安裝工程費中增列施工降效費、防控管理監(jiān)督人員費用、隔離人員費用、防疫用品費用、隔離防護措施費用等費用項目。增列費用項目對應金額不參與除稅金之外的各項取費。
其中,施工降效費以人工費和機械費之和作為取費基數,取費費率由發(fā)承包雙方協(xié)商確定;防控管理監(jiān)督人員費用等費用根據相關防疫方案和實際投入費用,按實際發(fā)生計列。
2.疫情期間因工程造價構成要素價格變化引起的費用變化,根據發(fā)承包合同相關約定進行費用調整。若發(fā)承包合同中未約定調整辦法的,參照《電力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DL/T5745-2016)中關于價格調整的相關規(guī)定進行費用調整。
(三)若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按照施工圖預算形式確定的,建 議按如下原則進行相關費用計列和調整:
1.可在建筑安裝工程費中增列施工降效費、防控管理監(jiān)督人員費用、隔離人員費用、防疫用品費用、隔離防護措施費用等費用項目。增列費用項目對應金額不參與除稅金之外的各項取費。
其中,施工降效費以人工費和機械費之和作為取費基數,取費費率由發(fā)承包雙方協(xié)商確定;防控管理監(jiān)督人員費用等費用根據相關防疫方案和實際投入費用,按實際發(fā)生計列。
2.疫情期間因工程造價構成要素價格變化引起的費用變化,根據發(fā)承包合同相關約定進行費用調整。若發(fā)承包合同中未約定調整辦法的,參照《電力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DL/T5745-2016)中關于價格調整的相關原則和方法進行費用調整。
第二十九條 其他費用
(一)新開工工程的其他費用除按照合同和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外,可根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咨詢單位在疫情期間的工作特點,增加防控管理監(jiān)督人員費用、防疫用品費用等費用。
(二) 相關費用根據費用歸屬關系,在項目法人管理費、設計費、結算審核費等費用中給予考慮和增加。
第七章 價格取定和調整原則
第三十條 人工價格取定和調整原則
(一)疫情期間人工價格要充分考慮當時當地用工短缺、價格上漲等因素,并適當考慮人工合理補貼和激勵。
(二)在疫情期間且屬于春節(jié)法定假期的人工價格,按照不低于 2020 年 1 月當地正常工作日人工價格的 300%計取。
(三)在疫情期間且屬于休息日的人工價格,按照不低于當時當地正常工作日人工價格的 200%計取。
(四)在疫情期間且屬于夜間施工的人工價格,按照不低于當時當地正常工作日人工價格的 150%計取。
第三十一條 材料價格取定和調整原則
(一)施工所需材料包括發(fā)包人采購的材料和承包人采購的材料兩類。疫情期間材料價格可根據市場價格或者相關合同價格進行計取和調整。
(二)與疫情防控有關的材料和物資,可根據市場價格或者相關合同價格進行計取,并計入防疫用品費用、隔離防護措施費等費用中。
第三十二條 機械價格取定和調整原則
(一)疫情期間機械臺班價格可根據市場價格或者相關合同價格進行計取和調整。
(二)與疫情防控相關的運輸車輛等機械,可根據市場價格
或者相關合同價格進行計取,并計入隔離防護措施費、應急調遣及協(xié)調費等費用中。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指導意見由電力工程造價與定額管理總站提 出并歸口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指導意見自發(fā)布之日起正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