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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財稅[2018]94號 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投資業(yè)務稅收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8-10-05    
核心提示: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投資業(yè)務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4號 2018-9-10財稅[2018]95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投資業(yè)務稅收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8]94號               2018-9-10

財稅[2018]95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yǎng)老保險基金有關投資業(yè)務稅收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政局:

  現(xiàn)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社?;饡?span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word-wrap: break-word; font-weight: 700;">管理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穑┯嘘P投資業(yè)務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社?;饡?、社?;?span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 word-wrap: break-word; font-weight: 700;">投資管理人在運用社保基金投資過程中,提供貸款服務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質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轉讓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對社?;鹑〉玫闹苯庸蓹嗤顿Y收益、股權投資基金收益,作為企業(yè)所得稅不征稅收入。

  三、對社?;饡?、社?;鹜顿Y管理人管理的社?;疝D讓非上市公司股權,免征社?;饡⑸绫;鹜顿Y管理人應繳納的印花稅。

  四、本通知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通知發(fā)布前發(fā)生的社保基金有關投資業(yè)務,符合本通知規(guī)定且未繳納相關稅款的,按本通知執(zhí)行;已繳納的相關稅款,不再退還。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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