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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造價爭議看固定總價合同的特點、風險及防范

減小字體 增大字體 作者:佚名  發(fā)布時間:2014-12-01 07:50:14



3、承包商索賠機會少。

 


固定總價合同,業(yè)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確只有業(yè)主變更設計和增減工程量可以調整合同價款,這樣一來承包商索賠的機會大大減少,而業(yè)主對工程造價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預算。因此固定總價合同也是業(yè)主對付承包商“低中標、勤簽證、高索賠”的妙招。

 


二、固定總價合同的局限性

 


盡管對業(yè)主而言,固定總價合同有那么多的優(yōu)勢,但固定總價合同并不適用所有類型的工程項目。根據(jù)固定總價的上述特點,筆者認為,固定總價合同僅適合以下類型工程:

 


1、合同履行周期短的小型工程。由于固定總價是價款不變的合同,因此承發(fā)包雙方都要承擔材料價格起伏的風險。雖然承包商承受的材料漲價的風險更大,但有漲總會有落。如果雙方簽訂合同時正是材料大幅度漲價的時候,而在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又大幅回落,那么吃虧的將是作為發(fā)包人的業(yè)主。因此作者認為固定總價合同只適用履行周期一般不超過半年、材料市場價格相對穩(wěn)定的小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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