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 熱搜: 疫情  定額  增值稅  住建廳  建造師  河南省  江西省  閩建〔2018〕  全過程工程咨詢  圖集 

中價協工程造價糾紛調解中心管理辦法

   日期:2023-10-19    
核心提示:中價協工程造價糾紛調解中心管理辦法中價協工程造價糾紛調解中心管理辦法于2019年3月印發(fā),本次制定工程造價糾紛調解中心管理辦法
中價協工程造價糾紛調解中心管理辦法 中價協工程造價糾紛調解中心管理辦法于2019年3月印發(fā),本次制定工程造價糾紛調解中心管理辦法旨在推動造價糾紛調解,規(guī)范造價糾紛調解中心工作。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工程造價糾紛調解中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推動工程造價糾紛調解,規(guī)范工程造價糾紛調解中心的工作,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以下稱中價協)依據《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協會章程》和《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制訂本辦法。第二條 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工程造價糾紛調解中心(以下稱調解中心)依據中價協理事會決定設立,調解中心工作人員由中價協聘任。第三條 調解中心由中價協直接領導,業(yè)務上實行獨立運行,對外以調解中心名義開展工作。第四條 調解中心以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遵守道德規(guī)范,充分發(fā)揮行業(yè)協會的作用,鼓勵、引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調解方式解決糾紛,推進行業(yè)自治,促進社會和諧為服務宗旨。第五條 調解中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一)建立工程造價糾紛行業(yè)調解制度;(二)組織開展工程造價糾紛調解工作;(三)負責調解員的日常管理;(四)開展工程造價糾紛調解方面相關培訓及宣傳推廣活動;(五)協調對接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及有關部門;(六)履行中價協確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 調解中心業(yè)務范圍包括:(一)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機構、行政機關、其他調解組織委托,組織案件調解;(二)接受當事人申請,組織案件調解;(三)協助當事人就調解協議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申請確認;(四)負責與人民法院及仲裁機構進行溝通聯絡工作和業(yè)務交流;(五)組織或承擔調解過程中需要實施的其他工作;(六)辦理中價協交辦的其他事務。第七條 調解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主任、副主任由中價協任命。第八條 調解中心主任主要履行以下職責:(一)負責調解中心日常管理;(二)執(zhí)行中價協的決議;(三)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第九條 調解中心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二)熟悉工程造價糾紛調解業(yè)務,具有較強的溝通、協調能力;(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四)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第十條 調解中心專職工作人員由調解中心主任提出建議人選,由中價協聘任,并與中價協簽訂勞動合同,其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中價協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調解中心認為必要時可聘請非專職工作人員,非專職工作人員由調解中心主任決定,并按照中價協非專職人員要求簽訂工作協議,其交通、工作餐等有關待遇,參照中價協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十一條 調解中心按照中價協的財務管理制度執(zhí)行,賬戶納入中價協財務統一管理,并自覺接受中價協以及相關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保證資金收入與支出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第十二條 根據工作或客觀情況變化,需要停辦、調整或整合調解中心的,經秘書處研究,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或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后,撤銷解調中心。(一)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立下一級分支機構開展活動的;(二)超出中價協章程規(guī)定的宗旨和業(yè)務范圍進行活動的;(三)未按國家相關規(guī)定履行報批手續(xù),擅自開展對外、對港澳臺地區(qū)活動的;(四)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五)侵占、私分、挪用機構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六)其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中價協章程和本辦法情形的。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價協負責解釋,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本文可概況為一句話:中價協工程造價糾紛調解中心管理辦法,其來源于網絡,了解更多信息請關注相關網站!
 

附件請到造價文庫中查找下載

打賞

 
更多>同類造價資訊

推薦圖文
推薦信息
推薦造價資訊
點擊排行
?
網站首頁  |  關于我們  |  代理招商  |  聯系方式  |  網站地圖  |  排名推廣  |  廣告服務  |  積分換禮  |  網站留言  |  RSS訂閱造價者  |  違規(guī)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