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交造價[2020]55號文件吉林建設項目疫情防控費工程材料計價調價 吉林建設項目疫情防控費工程材料計價調價文件吉交造價[2020]55號于2020年3月在吉林交通廳下發(fā),涉及疫情防控費用的計列和工程材料價差的調整。 吉林省交通運輸廳文件 吉交造價[2020]55號 吉林省交通運輸廳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工程建設項目計價調價工作的指導意見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公主嶺市、梅河口市交通運輸局,廳直有關單位: 為切實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統(tǒng)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決策部署,確保疫情得到有效防控的同時有序推進工程快速復工建設,現(xiàn)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工程建設項目計價調價工作,提出如下指導意見:一、疫情防控費用的計列結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所詮釋的新冠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并參照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yè)開復工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20〕5號)明確的“疫情防控屬于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費用,可計入工程造價",全省在疫情防控期間的施工建設項目,因防疫需要而組織實施的專職人員投入和檢查管控、現(xiàn)場駐地和施工區(qū)域采取的封閉式及防護隔離措施建設、防疫物資配備使用、用工應急采取的包車運送等發(fā)生的防疫費用,經工程監(jiān)理和項目法人核實后按實計取,并應按暫列金額、招標結余額、概預算差額依序控制列支。二、工程材料價差的調整受疫情影響的建設項目和施工合同段,若施工合同對工程材料價格的調差約定不明確或繼續(xù)履行原有合同約定顯失公平的,合同雙方可根據(jù)工程實際情況及市場因素簽訂補充協(xié)議,進行應急性臨時調整,合理分擔因疫情可能導致的市場材料波動的風險。應急性價格調整有效期的順延應止于疫情解除后3個月內。疫情防控期間,各項目法人應嚴格執(zhí)行《吉林省交通建設工程材料計價調價管理辦法》(吉交發(fā)〔2016〕5號)規(guī)定,切實確保工程材料現(xiàn)場調查核實的客觀合理與價格精準性。計劃于今年第三季度前開工的新建工程項目在編制概預算文件時,可適當考慮疫情防控專項費用,科學合理確定項目投資造價?!耙咔榉揽貙m椯M"作為單列新增費用項并應計列在概預算預備費之后。吉林省交通運輸廳2020年3月2日抄送:交通運輸部,吉林省高速公路集團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運輸廳辦公室2020年3月2日印發(fā)本文可概況為一句話:吉林建設項目疫情防控費工程材料計價調價,其來源于網絡,了解更多吉交造價[2020]55號文件信息請關注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