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造價【2011】13號 關于調整合肥市建設工程定額人工費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安徽省住房與城鄉(xiāng)建設廳《關于調整建設工程定額人工費的通知》(建標〔2011〕211號)和安徽省造價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關于調整執(zhí)行建設工程定額人工費的實施意見》(造計〔2011〕25號)精神,現對合肥市定額人工費調整做如下規(guī)定:
一、調整范圍:
合肥市區(qū)、巢湖市、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廬江縣的建筑、安裝、裝飾裝修、市政、房屋修繕、園林綠化及仿古建筑、城市軌道交通等工程按現行的計價依據計算工程造價的,均按本文件要求進行定額人工費調整。
二、調整內容:
1、以定額為工程造價計算依據的,調整后的建筑、安裝、市政、房屋修繕、園林綠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人工工日單價:合肥市區(qū)60.99元/工日、巢湖市、肥東縣、肥西縣、長豐縣、廬江縣54.16元/工日(含流動施工津貼)具體調整按下表進行:
2、以工程量清單為工程造價計算依據的(不分市區(qū)與縣區(qū))
(1)發(fā)包方在編制招標控制價時,其消耗量定額人工費單價調整為57元/工日。
(2)為保障建筑工人工資(農民工工資)的最低支付標準,承包方在投標報價時,其人工費工日單價不得低于57元/工日。
3、調整增加的人工費除計取稅金外,不得計取其他費用。
三、調整時間
1、調整的定額人工費,自2012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2、2012年1月1日以前已招標的工程和直接發(fā)包的工程,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⑴合同對人工費明確約定不予調整的,仍按原合同執(zhí)行。
⑵合同對人工費調整已約定或約定不明的,2012年1月1日未完工作量,人工工日單價執(zhí)行本文件第二條。
安徽省工程建設造價管理總站
2011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