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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工程招投標中存在的問題
二、招標人場外運作,內(nèi)定中標人或規(guī)避招標
(一)將造價高的單項工程肢解為多個子項,各子項的合同造價低于招標限額,從而規(guī)避招標。如,有的單位將辦公樓裝修工程肢解為樓地面石材、樓地面木地板、墻面涂料、吊頂?shù)软椖繉ν鈫为毎l(fā)包。
(二)以“大噸小標”的方式,設法將工程概算降低到招標限額之下,確定承包企業(yè)后,通過設計變更等手法,調(diào)整項目規(guī)模,按實結(jié)算工程款。
(三)有的項目主體工程進入有形建筑市場,后期工程和附屬配套工程、二期工程則搞場外交易,放長線釣大魚。
(四)搞權錢交易,影響專家評審小組提前內(nèi)定中標人[8]。
三、投標人串標抬標,排斥他人。
(一)投標人部分聯(lián)盟或全部聯(lián)盟,相互勾結(jié)和串通,通過事先約定投標報價的方式,控制中標結(jié)果,達到抬高中標價,輪流做莊共享利益的目的,使國家利益受損。這類串標行為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在被查處的案件中,多因串標合謀者在投標文件中留下蛛絲馬跡而敗露。
(二)招標人或代理公司與投標人相互串通的情況,雙方搞桌下交易,通過精心設計和安排,讓意中人中標。串標抬標使公開招標流于形式,不僅損害國家利益,破壞招投標正常秩序,而且容易滋生腐敗。雖然有為數(shù)不少的串標、圍標案件被依法查處,但由于受巨額利益的誘惑,還是有人鋌而走險,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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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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